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党群工作 >> 党建风采 >> 正文
中心党支部召开“宪法宣传周”活动推进会暨宪法专题学习会
2021-12-03     来源:文科实验教学中心   编辑:罗琳琳   查看: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六中全会及四川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根据教育部和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宣传部、司法厅2021宪法宣传周工作安排,结合《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川教函[2021]513号)及学校《关于开展 2021 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要求,2021122日下午2:30,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党支部在二教207召开宪法宣传周活动推进会暨宪法专题学习会。会议由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党支部书记李道华同志主持,支部委员谢永红同志领学,全体党员参加了会议。

首先,李道华书记传达了学校宣传部《关于开展 2021 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内容,确定了中心宪法宣传周活动安排,围绕主题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宪法、民法典、教育法和疫情防控等相关法律,要求大家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之后,谢永红同志领学了宪法晨读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并就宪法中一些重要条款进行了学习和解读

然后谢永红同志就疫情防控涉及到的法律进行了领学。主要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涉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五十七条;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及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涉及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不配合核酸检测工作、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将触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等。

通过本次专题学习,与会同志充分认识到了宪法的崇高,法律的尊严,我们一定要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人人崇尚法律的良好社会风气,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知法守法!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红桥街1号,邮编:641100,E-mail:wkzx@njtc.edu.cn
公共实验教学中心 电话:0832-2341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