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制度 >> 正文
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2024-03-04     来源:   编辑:罗琳琳   查看:  

内师国资〔202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实现对实验室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文件及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以及《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的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可能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等的根源、状态、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是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实训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实验室分类分级是以实验室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相关工作,包括对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实施分类指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辨识结果进行审核认定,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认定结果组织开展风险等级标识的张贴、管理措施的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写等工作,并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对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实验场所风险源的辨识,辨识结果报所在单位审核认定;对重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应急管控措施并报所在单位备案;实验场所的危险源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应及时报所在单位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是根据实验场所中涉及的危险源类别进行划分,结合我校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特点,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六类: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械类、电子类和其他类。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包括从事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化学工程、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专业方向中涉及化学反应、化学试剂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中的危险源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易制爆、易制毒、有毒化学药品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高压、高温及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实验室从事的实验研究中涉及风险性大的因素,应明示于分类分级的标牌上,起到警示作用。管理重点是剧毒、易制毒、易制爆、麻醉和精神类药品、国家应急管理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二)生物类实验室

生物类实验室包括从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含水产养殖)、植物学等方面教学与科研的实验室。其危险源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病原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另一类是生物材料,包括实验动物、实验用传代细胞等。这些危险源的释放、扩散可能引起实验室内和外部环境空气、水、物体表面的污染,即可对实验室人员、内外部环境造成危害。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使用后的病原生物需要进行杀灭处理,病害动物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包括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且质量合格。

(三)辐射类实验室

辐射类实验室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射线装置。管理重点是射线装置的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辐人员防护、辐射废物处置等的安全管理。

(四)机械类实验室

机械类实验室包括从事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材料科学、电气工程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包括机械加工类设备与工具、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等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应按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登记卡》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件,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五)电子信息类实验室

电子信息类实验室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软件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方向中涉及计算机设备、电子仪器、一般电气设备等设施的实验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计算机机房。这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电线老化、接地不良、线路超载、接触电弧火花、漏电保护失效等,由此可能导致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起火、电弧灼伤等。管理重点是用电设备及其供电设施的管理。

(六)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主要是指不包括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如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相关的实验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九条 以上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学校和教学科研单位在实验室风险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源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的数量及危险程度,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评分,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度危险等级)、四级(低度危险等级)4个等级(《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表》见附表1)。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实验室所从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存放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产生的风险;存放或处置危险废物产生的风险;使用实验室射线装置、钢瓶、压力容器、烘箱、马弗炉、起重类设备、高压强磁设备等产生的风险等(《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见附表2)。

第十二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危险源最多,风险最大。

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高毒、腐蚀危险气体,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存放或使用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存放或使用非豁免放射源或Ⅰ类、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千伏以上高压电;危险化学品(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除外,下同)存量大于等于80L(或Kg);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除外,下同)存量大于等于40L(或Kg);涉及以上其中一项的实验室或者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80分,确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危险源数量中等,风险程度中等。

危险化学品存量大于等于60L(或Kg)且小于80L(或Kg);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存量大于等于30L(或Kg)且小于40L(或Kg);存放或使用除非豁免放射源和Ⅰ类、Ⅱ类外的射线装置;存放须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起重类设备;涉及以上其中一项的实验室或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60分≤评分<80分,确定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危险源数量较少,风险程度较低。

危险化学品存量大于等于40L(或Kg)且小于60L(或Kg);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存量大于等于20L(或Kg)且小于30L(或Kg);存有传动类、转动类机械设备或强电类设备;涉及以上其中一项的实验室或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30分≤评分<60分,确定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危险源数量少,风险程度低。

未列入以上3类的或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30分的实验室定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三条 在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中,对危险源和危险程度存在争议或按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等级的,实验室负责人将实验室危险源情况、争议的问题及不能确定的原因报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 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一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危险源及教学、科研实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2. 实验室针对危险源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配备完善的安全技防设施,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3. 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定期对相关实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相应记录,报本单位备案;实验人员取得安全基本准入合格证和实验室安全专项准入合格证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4. 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安排专人对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各单位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学校检查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报学校备案;在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列为检查重点。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 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二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危险源及教学、科研实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2. 实验室针对重点危险源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配备较完善的安全技防设施,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3. 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定期对相关实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相应记录,报本单位备案;实验人员取得安全基本准入合格证,经实验室安全专项准入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4. 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安排专人对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各单位每两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学校检查组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报学校备案;在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列为检查重点。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 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三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危险源及教学、科研实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2. 实验室有选择的针对重点危险源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适当配备安全技防设施,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3. 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定期对相关实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相应记录,报本单位备案;实验人员取得安全基本准入合格证,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4. 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教学科研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学校检查组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检查并报学校备案。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 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四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2. 实验室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3. 实验室可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对相关实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相应记录;实验人员取得安全基本准入合格证,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4. 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各单位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实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室分类分级实行动态调整。当实验室的使用方向或研究内容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实验室应当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向教学科研单位报备,告知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风险级别的调整,以便准确地实施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定级情况,高风险等级实验室较多、承担安全管理任务较重的教学科研单位,在实验室安全建设投入、实验人员安全培训及目标绩效考核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和倾斜。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表

2. 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3. 实验室安全自查表

   

 


附件1: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表

 

实验室安全

风险级别

评价指标

一级

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高毒、腐蚀危险气体

存放或使用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除外,下同)存量≥80L(或Kg

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除外,下同)存量≥40L(或Kg

存放或使用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

存放或使用非豁免放射源或类、类射线装置

使用千伏以上高压电

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80

二级

60L(或Kg危险化学品存量<80L(或Kg

30L(或Kg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存量<40L(或Kg

存放或使用除非豁免放射源和类、类外的射线装置

存放须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起重类设备

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60评分80

三级

40L(或Kg危险化学品存量<60L(或Kg

20L(或Kg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存量<30L(或Kg

存有传动类、转动类机械设备或强电类设备

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30评分60

四级

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30

注:以每间实验室为单位进行评级。


附件2:

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序号

项目

分值

评价指标

计分标准

计分

1

教学科研研究方向

15

所从事的实验是否涉及合成放热、压力实验、持续加热等危险程度较高的因素

涉及合成放热实验,+5分

 

涉及压力实验,+5分

涉及持续加热实验,+5分

2

危险

化学品

20

实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危化品存量

存在易燃易爆化学品<20L(或Kg),+10分

 

危化品存量<10L(或Kg),+5分

10L(或Kg)≤危化品存量<40L(或Kg),+10分

3

病原

微生物

10

实验室是否存有和使用病原微生物;病原微生物危险等

无活性病原微生物或基因片段,不计分

 

存在活性的病原微生物,对人或其它动物感染性较弱,或感染后易治愈,+10分

4

危险

废物

10

实验室每月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

产生量<25L,+3分

 

25L≤产生量<75L,+6分

产生量≥75L,+10分

5

气体钢瓶

10

气体钢瓶数量

1-2个,+3分

 

3-5个,+6分

6个及以上,+10分

6

压力

容器

10

压力容器(气瓶除外)数量

1-2台,+3分

 

3-5台,+6分

6台及以上,+10分

7

加热

设备

5

烘箱、马弗炉数量

1-2台,+1分

 

3-5台,+3分

6台及以上,+5分

8

冰箱

10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冰箱使用年限,是否为防爆冰箱

使用年限<5年,+1分

 

5年≤使用年限<8年,+3分

使用年限≥8年,+5分

不是防爆冰箱或未进行防爆改造,+5分

9

管理

情况

10

实验室日常检查情况

实验室每天进行检查并有日检记录,不计分

 

实验室未建立日检制度或日检不落实或记录不完整,+10分

注:以每间实验室为单位进行评级。

 


附件3:

 

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自查表

 

说明:1.在自查结果相应栏目打“√”。

2.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所有的项目。

3.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序号为1.14.8的项目。

4.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序号为1.13.10的项目。

5.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序号为1.12.2的项目。

 

序号

检查项目

自查结果

符合

不符合

不涉及

1.1

安全责任体系

1.1.1

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挂帅,确定具体分管领导。

 

 

 

1.1.2

安全责任人与学院、与实验人员分别签订安全责任书

 

 

 

1.1.3

学校与学院、学院与实验室、实验室与师生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1.1.4

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需向实验者讲解实验室及设备使用的各项事宜,指导教师(导师)需承担学生实验期间的安全责任。

 

 

 

1.2

安全管理制度

1.2.1

制定具有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将有操作指导性的制度、规程上墙。

 

 

 

1.2.2

建立安全检查和值班值日制度,并做好记录。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并得到及时整改。

 

 

 

1.3

安全教育培训

1.3.1

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应急演练。

 

 

 

1.3.2

建立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与考试系统,组织学生和相关教师学习和考试,发放合格证书,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

 

 

 

1.3.3

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和报道,通过橱窗、网络、微信、手册等途径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温馨提醒,收回学生安全承诺书并归档。

 

 

 

1.3.4

指导教师(导师)要将实验室安全教育贯穿于整个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中,树立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

 

 

 

1.4

卫生消防安全

1.4.1

每间实验室门口挂有安全责任牌,标明安全责任人、责任人电话等信息。

 

 

 

1.4.2

实验室内不放无关物品,无废弃物品,不烧煮食物、用餐、吸烟、睡觉过夜,严禁将饮食带入实验室,公共场所、通道无堆放仪器、物品现象,确保消防通道通畅。

 

 

 

1.4.3

实验室布局合理,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所有房间的钥匙有备用,存放在单位办公室或传达室内,由专人管理。不存在门开着而无人的现象。

 

 

 

1.4.4

每间实验室配置消防器材,实验大楼粘贴逃生线路指示图,并安装应急指示灯。

 

 

 

1.4.5

实验室门上设有观察窗。超过200平米的实验室或楼层具有至少两处紧急出口。实验室内不得使用可燃性蚊香。

 

 

 

1.5

仪器设备管理

1.5.1

制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操作注意事项。

 

 

 

1.5.2

建立设备台帐,有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的记录。

 

 

 

1.5.3

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及时关机并切断电源,包括电脑显示器电源,不能处于待机状态。无电脑、空调、饮水机等随意开机过夜现象。

 

 

 

1.6

用电安全管理

1.6.1

电路容量、插座等满足仪器设备功率要求,配有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大功率仪器(包括空调等)配置专用插座,长期不用时拔出电源插座。仪器设备接地良好。

 

 

 

1.6.2

不私自拉接、改装线路,无多个接线板串联、多个大功率仪器使用同一个接线板、接线板直接放地上、线路老化、使用花线和木质配电板、开关或插座破损未固定等现象。

 

 

 

1.6.3

配电箱无物品遮挡并便于操作,电线接头绝缘可靠,无裸露连接线,地板上的导线有盖板或护套,加热器采用耐高温阻燃导线。

 

 

 

1.6.4

水槽边不安装电源插座,否则要用防护挡板或防护罩隔开。

 

 

 

1.6.5

无人状态下,充电器(宝)不能充电过夜。

 

 

 

1.7

实验过程管理

1.7.1

进入实验室必须保持安静,不高声喧哗,严禁吸烟,保持整洁。实验室内无穿拖鞋、短裤等现象。

 

 

 

1.7.2

遵守学校及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规范使用。

 

 

 

1.7.3

实验时不能脱岗,通宵实验须两人在场。

 

 

 

1.7.4

做好规范的实验记录。

 

 

 

1.7.5

实验结束,及时清理和打扫卫生。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要关闭水、电、气、门、窗等(有24小时不断电设备的实验室不关电)。

 

 

 

2.1

使用安全管理

2.1.1

使用前认真阅读说明书,严格按说明书要求操作。

 

 

 

2.1.2

保持整洁,切忌在高温、潮湿、盐雾、雾菌和有强烈振动、干扰电磁场环境中工作,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2.1.3

涉及高电压设备,要粘贴警示标识和操作须知,注意身体与高压电绝缘,最好用一只手操作,并站在绝缘板上。

 

 

 

2.1.4

实验时遇到有焦味、打火等现象,要立即切断电源,检查电路,排除故障。

 

 

 

2.1.5

电子天平不放在阳光直射的地方,且用后及时清理。

 

 

 

2.2

用水安全管理

2.2.1

了解实验楼自来水各级阀门位置,每个房间阀门处张贴阀门标识。

 

 

 

2.2.2

下水道畅通,无水龙头、水管、冷却水装置连接胶管老化破损漏水问题和自来水龙头开着人离开现象。

 

 

 

3.1

环境设施建设

3.1.1

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布局合理。实验室标注涉及危险类别及防护措施,粘贴针对危险源的安全警示标识。

 

 

 

3.1.2

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对使用人进行培训,有安全操作规程上墙,有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线(黄色),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罩、防护栏、自屏蔽设施等)。

   

   

   

3.1.3

楼层或实验室配有应急喷淋装置和洗眼装置,水管总阀处常开状态,应急喷淋装置出水正常,喷头下方无障碍物,附近放置有毛巾或毛巾毯随时可用,洗眼装置水压适中以保证一定的出水高度,有巡检记录。楼层或实验室配备急救药箱。

 

 

 

3.1.4

安装监控门禁系统,实时监控实验室安全和学生实验现场。

 

 

 

3.1.5

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危险性实验必须有两人在场。

 

 

 

3.2

化学安全管理

3.2.1

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系统;有通风设备进行风速测定等维护、检修记录。换气扇使用正常。风机固定无松动、无异常噪声。

 

 

 

3.2.2

化学试剂标签齐全、清晰;配置试剂、合成产品等有统一的标签,标签信息包括名称、浓度、责任人、日期、储存条件等。

 

 

 

3.2.3

所有盛放化学试剂的容器必须加盖存放(包括浸泡玻璃器皿的酸缸、碱缸等);存放点通风、隔热、安全。饮料瓶存放试剂必须撕去原包装纸,贴上专用标签纸。实验室内有吸液(油)棉/条带。

 

 

 

3.2.4

实验时,穿戴实验服,佩戴防护眼镜、手套,在特殊的实验室使用呼吸器或面罩(如有挥发性毒物、溅射危险等)。不使用破损量筒、试管等玻璃器皿。

 

 

 

3.2.5

实验室内有明确标识的实验废弃物存放点,按规定分类回收实验废弃物,配备统一容器分类存放、包装,并贴好统一的化学实验废弃物标签。

 

 

 

3.2.6

实验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实验室外不得堆放实验废弃物。及时清理过期试剂,定时清运化学实验废弃物和废旧试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及时处置。

 

 

 

3.3

生物安全管理

3.3.1

配有符合相应生物安全等级要求的生物安全柜,定期检查生物安全柜风速及高效空气微粒过滤器性能,并做好记录。

 

 

 

3.3.2

实验室安装防虫纱窗,入口处有挡鼠板。传递窗内无物品。

 

 

 

3.3.3

实验时佩戴防护手套。禁止戴实验防护手套操作未受潜在感染性生物材料污染的设施设备(包括门窗、开关、仪器、冰箱、电脑等)。

 

 

 

3.3.4

实验废弃物用黄色专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分类收集,做好标识,其中刀片、移液枪头等尖锐物使用纸板箱妥善包装,无实验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混放现象。

 

 

 

3.4

实验气体安全管理

3.4.1

建立气体钢瓶动态台帐,钢瓶颜色、编号等信息和字体清楚,在用气体有检验合格标识,悬挂状态标识牌和使用记录卡。

 

 

 

.3.4.2

气体钢瓶正确固定,确定管理责任人。钢瓶放置地面平整干燥,避免暴晒,不放置在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不得带着减压阀移动钢瓶,不得在地上滚动钢瓶。实验结束后,及时关闭气体钢瓶总阀。

 

 

 

3.4.3

气体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气体管路连接正确,并时常进行检漏。有气体管路标识,对于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粘贴详细的管路图。

 

 

 

3.4.4

独立的气体钢瓶室有专人管理,大量惰性气体或二氧化碳存放在有限空间内时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器。

 

 

 

3.4.5

气体钢瓶有定期安全检测标识,无过期气体钢瓶。废旧气体钢瓶及时报废,暂时不用气体钢瓶及时托管,无大量气体钢瓶堆放现象。

 

 

 

3.5

加热设备安全管理

3.5.1

定期检查烘箱、油浴锅、电热套、电热板等加热设备的性能,严禁使用有故障、破损的烘箱、油浴锅、电热套、电热板等加热设备。

 

 

 

3.5.2

不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塑料等易燃物品。不使用塑料筐盛放实验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

 

 

 

3.5.3

烘箱、油浴锅、电热套、电热板等加热设备不直接放置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附近不存放气体钢瓶、易燃易爆化学品,周围不堆放杂物。使用加热设备时有人值守(或10—15分钟检查一次)。

 

 

 

3.5.4

未经学校管理部门许可不使用明火电炉。有许可证使用明火电炉的,其使用位置周围无易燃物品,不使用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溶剂。明火电炉、电吹风、电热枪等用毕,及时拔除电源插头。

 

 

 

3.6

高速设备安全管理

3.6.1

学生上机前,需按规定佩戴好防护用品,扎好袖口和头发,不准戴围巾、领带、手套,不准穿拖鞋、凉鞋,必须穿长裤,长头发的必须戴工作帽。

 

 

 

3.6.2

设备开动前,要观察周围情况,检查设备的防护装置是否可靠,工装、夹具、刀具及工件必须装夹牢固,合上安全装置,否则不准开动。

 

 

 

3.6.3

设备开动后,要站在安全位置上,不准接触运动着的工件、刀具和传动部件,禁止打开防护装置,禁止隔着设备转动部位传递或拿取工具等物品。

 

 

 

3.6.4

不准在设备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调整设备速度、行程或装夹工件、刀具,以及测量工件、擦试设备时,都要停机进行。

 

 

 

3.6.5

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同一台设备工作时,只允许单人操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机检查,报告指导师傅。

 

 

 

3.6.6

工作结束后,擦净设备并进行适当维护;关闭设备电门,拉开电闸;刀具、工具、量具分别放回规定地方。禁止在设备上放置各种物品。

 

 

 

3.6.7

超高速离心机需要放置在离心室;在离心过程中,工作人员保持合理安全距离。

 

 

 

3.7

不断电设备安全管理

3.7.1

不能断电的特殊仪器设备,采取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监控报警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7.2

不断电设备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性能完好,不超期使用(培养箱、冰箱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0年)。

 

 

 

3.7.3

培养室每天要检查相关设备(包括空调、时控开关、培养灯具等)是否正常运行,每周打扫卫生和灭菌,并做好记录。

 

 

 

3.7.4

培养箱、冰箱等不断电设备要放置在清洁整齐、干燥通风的工作间内,四周必须留有足够的空间,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及杂物。内部放置的各试瓶(或器皿)之间应保持适当间隔,以利冷(热)空气的对流循环。

 

 

 

3.7.5

服务器机房要保持干净、整洁,使用空调设备保持恒温。服务器要注重数据安全,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并整理磁盘。

 

 

 

3.8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3.8.1

经常检查设备性能,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上墙。

 

 

 

3.8.2

严禁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带压拆卸,避开油、气等易燃易爆环境。

 

 

 

3.8.3

高压灭菌锅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

 

 

 

3.8.4

小型反应釜定期检测各种仪表、爆破泄放装置,反应介质不能超过釜体2/3液面。

 

 

 

3.9

大型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3.9.1

定室存放,定人管理,定人操作和维护,保持整洁卫生。制订管理、使用操作、维护保养等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需上墙。

 

 

 

3.9.2

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定期对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

 

 

 

3.9.3

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计算机,除连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专用网外,不得连接其他网络,也不得上网。

 

 

 

3.9.4

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

 

 

 

3.10

激光安全管理

3.10.1

制订激光器的安全使用方法。功率较大的激光器配备互锁装置。

 

 

 

3.10.2

操作人员佩戴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不带手表、指环、手镯等能反光的物品。激光照射方向不对他人造成伤害。

 

 

 

3.10.3

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实验;操作期间,必须有人看管。

 

 

 

4.1

危险化学试剂管理

4.1.1

易制毒品的购买,需通过学院(部门)、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保卫处备案,公安部门审批,凭证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4.1.2

易制爆品的购买需通过学院(部门)、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批,保卫处备案,凭证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购买后5日内到辖区公安部门备案。不得私自从外单位获取或出借、转让。

 

 

 

4.1.3

易制毒品、易制爆品要分类存放、专人保管,存放的柜子要上锁,做好领取、使用、处置记录。

 

 

 

4.1.4

建立危险化学试剂动态台帐,将柜内存放的化学试剂名称清单粘贴在柜门上。

 

 

 

4.1.5

有序分类存放危险化学试剂,固体与液体、强酸与强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分开存放,不存在叠放现象,如在同一试剂柜中,液体需放置在下层。有机溶剂远离热源。

 

 

 

4.1.6

腐蚀溶剂配有托盘类的二次泄漏防护容器。对于易泄漏、挥发的试剂应存放在具有通风、吸附功能的试剂柜内。

 

 

 

4.1.7

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大量危险化学试剂,用量较大的危险化学试剂存量控制在一周用量之内。

 

 

 

4.1.8

贮存危险化学试剂的冰箱为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禁止使用无霜冰箱储存易燃易爆试剂。冰箱内储存的试剂必须密封好,标识明确(包括品名、使用人、日期等),并经常清理,做好记录。冰箱中不得放置食品。

 

 

 

4.1.9

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安全周知卡,方便查询。

 

 

 

4.1.10

实验室内不得大量存放危险化学废弃物,不得向下水道倾倒废旧危险化学试剂。

 

 

 

4.1.11

产生有毒和异味废气的实验,配置气体吸收装置。

 

 

 

4.2

危险生物制剂管理

4.2.1

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须向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相关实验和研究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4.2.2

储存病原微生物的场所或储柜配备防盗设施,并安装监控报警装置。有病原微生物保藏、实验使用、销毁的记录。对病原微生物的操作具有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

 

 

 

4.2.3

开展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列入三类、四类),或经灭活的高致病性感染性材料的相关实验和研究,必须在BSL-1/ ABSL-1及以上等级实验室中进行。

 

 

 

4.2.4

实验活动结束后,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涉及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的实验废弃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浸泡灭菌处理,贴好标签,送有资质的单位签约处置,并有处置记录。

 

 

 

4.2.5

BSL-2/ABSL-2及以上等级实验室,开展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应有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4.2.6

饲养实验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须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实验室内进行。使用实验动物需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并具有合格证明。

 

 

 

4.2.7

用于解剖的实验动物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解剖实验动物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

 

 

 

4.2.8

建立农药采购、使用记录制度,内容包括采购时间、采购公司、农药名称、生产企业和使用时间、地点、对象、用量,保存2年以上。储存农药的柜子要上锁。农药废弃物交农药生产企业或农药经营者回收。

 

 

 

4.2.9

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说明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遵守安全间隔期的要求;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4.3

麻醉和精神类药品管理

4.3.1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购买前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或者定点生产企业采购。

 

 

 

4.3.2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储存于专门的保险柜中,有规范的领取、使用、处置台账。

 

 

 

4.4

危险实验气体管理

4.4.1

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分开存放。危险气体钢瓶存放点通风、远离热源。

 

 

 

4.4.2

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等。粘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4.5

特种设备管理

 

 

 

4.5.1

特种设备需定期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4.5.2

从业人员须经过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5.3

专人管理,建立技术档案。操作流程上墙。使用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

 

 

 

4.6

高温加热设备管理

4.6.1

马弗炉、电阻炉等无超期服役现象(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2年)。

 

 

 

4.6.2

马弗炉、电阻炉等不得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附近不存放气体钢瓶、易燃易爆化学品,周围不堆放杂物。使用马弗炉、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时有人值守(或10—15分钟检查一次)。

 

 

 

4.7

不带防护罩高速设备管理

 

 

 

4.7.1

操作前应按照规程要求佩戴防打击的护目镜,开启设备前需认真检查是否取下卡盘钥匙和刀架钥匙等;

 

 

 

4.7.2

在加工过程中需注意加工屑及冷却液的飞溅,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4.8

不间断电源管理

4.8.1

不间断电源应保证散热良好、周围清洁,严禁在上面堆放杂物。负载不能超过额定的输出功率。长期不停电时,每三个月要放电一次。

 

 

 

4.8.2

定期检查使用较长时间的电池有没发热,如电池发热需及时更换。当不间断电池发出急促报警声时,及时更换。

 

 

 

5.1

高度危险化学试剂管理

5.1.1

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品、民用爆炸品的购买,需通过学院(部门)、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保卫处备案,公安部门审批,凭证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5.1.2

剧毒品购买后5日内到辖区公安部门备案。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购买后3日内到辖区公安部门备案。不得私自从外单位获取或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品、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

 

 

 

5.1.3

存放剧毒品和第一类易制毒品必须配备专门的保险柜并固定,配备监控报警装置(与公安部门110联网),严格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使用时两人同时在场,计量取用后立即放回保险柜,并做好使用记录。残余、废弃的剧毒品和第一类易制毒品或空瓶的处置按规定进行,双人签字记录。存放和使用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品的场所需通过专业机构的安评。

 

 

 

5.1.4

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要分类存放、专人保管,存放的柜子要上锁,做好领取、使用、处置记录。

 

 

 

5.2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

5.2.1

人间传染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采购前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实验室自行分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报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保藏。

 

 

 

5.2.2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储存的容器应当密封,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并印有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5.2.3

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必须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中进行。并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

 

 

 

5.2.4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5.2.5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5.2.6

高致病性生物材料废弃物处置实现溯源追踪。

 

 

 

5.3

放射性物品管理

5.3.1

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在放射性核素种类和用量许可范围内开展实验。

 

 

 

5.3.2

放射性操作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工作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规范操作,佩带个人剂量计,并按时进行剂量检测(3个月一次),提供合格的个人剂量检测报告。

 

 

 

5.3.3

放射源储存库双门双控,并有安全报警系统(与公安部门110联网)和视频监控系统。涉辐实验场所有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和剂量报警仪,配备各种辐射防护器材和表面污染监测仪器设备,有合格的实验场所检测报告。辐照设施设备具有能正常工作的安全连锁装置。有专门存放放射性废弃物的容器和暂存库。非密封性放射性实验室有衰减池,或者有非密封性专门回收处置场所。

 

 

 

5.3.4

放射性物品的采购和转让转移有学校及政府环保部门的审批备案材料,转移和运输有学校及公安部门的审批备案材料,变更有登记台帐。

 

 

 

5.3.5

使用放射性物品的装置和实验操作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并遵照执行。

 

 

 

5.3.6

报废含有放射源或可产生放射性的设备,需报学校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退役处置。中、长半衰期核素固液废弃物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置方案或回收协议,并有处置记录。短半衰期核素固液废弃物放置10个半衰期经检测达标后作为普通废物处理,并有处置记录。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红桥街1号,邮编:641100,E-mail:wkzx@njtc.edu.cn
公共实验教学中心 电话:0832-2341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