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师院发〔2021〕1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川教函〔2016〕370号)及《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21〕1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师生生活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闲置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闲置国有资产临时或有期限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管理、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电子图书、软件、商誉等无形资产。
第四条 学校划拨用地、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各单位拟将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管理、分类授权、效益管理和风险可控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重要事项决策;重大事项须按规定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
(二) 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审核、审批、报备管理等;
(三) 根据需要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四) 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登记、统计和清查工作,以及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 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情况。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按照“谁出租、谁出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负直接责任。其职责是:
(一) 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工作,负责国有资产出租的招标需求和文本起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签订工作,负责租金催缴、违约追责等工作;租金全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
(二) 负责监督承租(借)方的经营、使用行为,督促承租(借)方严格执行合同、协议约定,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等;
(三) 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合同、协议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国资处;
(四) 每年一月上旬向国资处报送上年度出租收益报表、出借资产情况统计表。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统一管理,授权归口实施。
(一) 各学院、图书馆负责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电子图书、软件等无形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二)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公有房产中对内服务保障的银行、邮政、通信等房产的出租、出借管理;
(三)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会议室、报告厅等资产的临时出租、出借管理;
(四) 教务处负责学校公共教室等资产的临时出租出借管理;
(五)体育学院负责学校体育场馆等资产的临时出租出借管理;音乐学院、团委负责所管理的舞蹈房、音乐厅、演奏厅等资产的临时出租出借管理;
(六)上述未涉及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国资处负责或授权相关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章 审批管理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必须向省教育厅报备或报批。其中: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账面价值500万元及以下,或账面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但租期、出借期在6个月及以内的,报教育厅备案;涉及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且租期、出借期在6个月以上的,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报备手续:
(一)申请。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提交国有资产拟出租、出借申请材料;
(二)审核。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国资处;
(三)审批。国资处报分管国资工作校领导审核,并根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性质、规模进行逐级审批。审批权限及流程见附件1;
(四)报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批或报备的,由国资处代表学校向省教育厅进行报备或报批。
第十三条 资产的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出租期限8年以上、出借期限6个月以上的项目,不论资产金额大小,均须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四条 资产出租价格,一般采取公开竞价的形式确定。出租底价应是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认定价值,且评估机构必须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中介机构库中遴选。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出租,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
(一) 公开招租;
(二) 邀请招租;
(三) 协议租赁。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可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
(一) 招标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邀请招租方式,但不得低于招租底价;
(二) 经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以及期限在30天内临时租赁的,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由资产使用管理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公开招租底价的租赁价格。
第十七条 资产出租应收取保证金,一般资产出租保证金收取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出租仪器设备、家具等,但留置在校内的,其保证金收取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租赁物搬离学校的,保证金收取标准不低于购置成本的20%。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学校资产出租用于办学、培训、驾校等项目,并切实防范群体事件风险。
第十九条 国资处与计划财务处每年应定期核对资产出租收入,确保租赁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对拖欠租金、水电费等违约行为,按本办法,追究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责任和承租方违约责任。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国资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应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被授权单位的出租出借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截留、隐匿、挪用、坐支资产出租收入或利用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应协助、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承租方的日常监督检查、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租方应按学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守法经营,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在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中如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追究资产使用管理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若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出租、出借资产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缴租金,并依规追究当事人和资产使用管理单位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单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