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师院发〔2023〕2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培养适应各行各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等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起草相关规章制度,落实经费,组织项目立项、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汇总、表彰及经验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院工作小组),由分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领导任组长。院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日常工作,制定本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实施细则,组织本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指导教师遴选、项目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答辩验收、成果汇总及档案材料管理等工作。学院负责协调实验室(中心)开放,支持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分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领导、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及科研水平高的教师组成。专家组负责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提供指导、咨询,负责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并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计划内容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在类型上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 指导教师申报条件及要求
1. 二级学院应聘请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如聘请校外专家担任指导教师,须配备校内导师负责日常管理与协助指导工作。
2. 指导教师和项目组可双向选择。为保证指导效果,每年度每位教师原则上只能申报指导两个项目。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审查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要根据学生的知识、能力、时间、经费、条件等因素,对项目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进行审核,指导学生申报项目。
3. 指导教师要加强过程指导,按时完成项目,做好指导记录。
第八条 学生申报条件及要求
项目申报主要面向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鼓励学生团队申报。学生是创新创业计划活动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立项时项目负责人为一、二、三年级在校本科生。
2. 申报者必须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有全程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所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立项评审程序:
1. 教务处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
2. 二级学院组织申报、专家组评审推荐;
3. 教务处受理申报项目,组织专家复审并提出立项建议;
4. 上报分管校领导审阅;
5. 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拟立项项目;
6. 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7. 公示评审结果;
8. 发文立项及经费下达。
第十条 项目实行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申报立项程序。申报高一级项目,原则上应在低一级立项建设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以团队申报项目。团队人数一般为3-5人,鼓励学生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组建团队。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项,每人参与项目不超过2项。尚未结题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填报《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时间为1至2年。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做好学科专业知识及经费使用指导。项目负责人应在导师指导下及时、认真制定工作计划。项目经费须经指导教师确认后支付。学生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及时填写项目研究日志,做好经费使用记录。
第十五条 项目一经立项,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任务进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研究内容和名称,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组成员和指导教师。确须变更,须及时向学院工作小组、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由二级学院专家组进行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组向二级学院提交中期检查表,由专家组对项目开展中期答辩,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作撤销项目处理。
第十七条 创业实践项目需与学校就经营、管理、产品专利、商标权益、资金比例、分红等责权利进行约定,并每年提交经营与财务状况年报。学校对创业团队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全程监控。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学校对所有立项项目开展结题验收。项目成果应与项目研究内容一致,且项目组学生需排名第一或者第二,并标注“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及设备资产归学校所有,同时项目在执行期间必须参加一次及以上的“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一)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符合验收标准。
1.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一篇及以上或公开发表论文两篇及以上;
2.发明专利(以获得专利申请号为准)一项及以上;
3.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且专利(以获得专利申请号为准)一项或著作权(以获得登记号为准)一项;
4.文艺类成果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按内江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业绩认定和计分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认定;
5.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二)省级创新训练项目,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符合验收标准。
1.公开发表论文一篇及以上或专利(以获得专利申请号为准)或著作权(以获得登记号为准)任一项;
2.文艺类成果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按内江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业绩认定和计分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认定;
3.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三)创业训练项目,至少达到下列条件之二符合验收标准(1为必备条件,2、3任选其一)。
1.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市场调研报告、参加实践考核鉴定、总结报告等资料;
2.项目组每位成员扮演的具体角色的创业实践活动记录、工作总结;
3.参加纳入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的创新创业类竞赛,获得市级三等奖及以上。
(四)创业实践项目,至少达到下列条件之二符合验收标准(1为必备条件,2、3、4任选其一)。
1.创业实践项目材料完备,达到预定创业实践目标。创业实践项目需提供创业注册成立公司的相关法律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注册代码、以及项目的落地程度、市场盈利情况、市场拓展分析报告、项目整体实践成果等;或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对于创业活动碰到困难难于继续的实施的,应进行案例分析,剖析原因)。
2.注册实体、三个月财务运行数据资料;
3.入住创业孵化基地三个月以上;
4.参加学校认可的创新创业竞赛获市级三等奖及以上。
同时,提交创业实践项目发展历程,项目进展情况分析报告;失败的项目,应有案例分析,剖析原因。
(五)校级项目
完成项目结项报告。
第十九条 结题验收时,项目组需将项目过程材料汇编成册,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践工作手册,内容包括:
1.创新训练项目: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表、研究日志、经费使用记录、结项报告、研究论文、专利授权证书、样品、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项目简报等项目研究材料。
2.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表、研究日志、经费使用记录、结项报告、研究论文、专利授权证书、样品、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商业计划书、实践考察鉴定、项目简报等项目研究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延期的,项目组须在项目答辩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详细阐明延期的理由,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院工作小组批准后报学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组织本学院项目的结题答辩、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汇总后与结题验收材料一并报学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答辩验收主要从创新性、研究过程、实验结果等多方面进行评价,对项目进行优、合格、不合格三级评定(其中,优等级评价结果不得超过20%)。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延期一年。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经费来源包括国家、省教育厅专项资金、学校专项资金或社会、企业、个人捐赠资金等。专项经费由计划财务处独立设帐,归口教务处管理,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专款专用,由指导教师负责监管。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院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国家级项目10000元-14000元/项,省级项目6000元-10000元/项,校级项目500-1000元/项。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省级项目经费分两批次划拨。第一批经费在项目获批后划拨经费的50%,第二批经费在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划拨经费的50%。校级项目在项目获批后全额划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设备购置,除劳务费外,都需要凭发票实报实销,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劳务费: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参与项目研究、实施的相关人员的智力劳动和事务性费用。劳务费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10%。
2.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交通住宿等差旅费。差旅费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30%。
3.资料、材料费:资料费包括购买、复印、打印相应的书籍资料等费用;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耗材购置费。资料、材料费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30%。
4.成果费:包括论文版面费、教材或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以实报实销方式支取,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研究资助费总额,项目使用经费最迟在结题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报销,剩余经费予以收回。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对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项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金、国有财产损失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其再次申报项目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由指导教师和学院负责追回已使用项目经费,团队成员不得再次申报创新创业项目。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对通过项目结题验收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学分奖励等相应奖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教师,其指导项目顺利结题的,按学校相关文件计算指导教师教学科研业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各级实验室、资料室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及相关资料。有条件的二级学院可建立本科生创新创业实验室。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内师教字〔2019〕123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