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教字〔2023〕93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内江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内江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内江师范学院
2023年6月16日
内江师范学院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优质资源整合共享,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继续开展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0〕613号)的精神,现结合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包括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共分为如下三个层级:
1.国家级,即教育部等国家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省部级,即省教育厅等省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3.校级,即学校批准设立的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钻研实验教学业务,切实掌握实验教学规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能力,高质量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积极改革创新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和手段、考试考核内容和方法,不断充实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创新性实验教学项目,积极开设跨学科、跨专业开放型实验项目和仿真型实验项目,积极参与指导学生课外实践活动。
第四条 学校将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公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激励各教学单位内部和教学单位之间对实验教学中心进行资源整合,建立院级和校级的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实现资源共享。学校鼓励学院通过校际联合、校企联合、与科研单位合作等多种形式,共同建设开放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有序发展的体制,遵循管理职责清晰、建设目标明确、资源配置优化、过程控制精细、绩效考核科学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主任:分管教学校领导,委员:教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落实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中心的申报、评审组织以及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其主要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政策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政策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申报、遴选、推荐国家和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相关示范项目;
3.负责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经费投入、实施过程的检查评估和结题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4.组织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制定中心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监督其执行;
5.负责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工作;
6.负责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立项工作和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绩效评估;
7.组织制定并落实实验教学运行状况的管理、监督、考核及其评价体系。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学校和教学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学校聘任,其主要职责:
1.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制定平台建设规划、年度计划;
2.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制实验教学计划,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确保完成教学任务;
3.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教学方法,更新实验内容,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丰富实验教学资源,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在确保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4.做好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种工作规章,做好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环境和安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做好所属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资产管理工作;
5.负责申报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相关示范项目,负责立项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6.负责所属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学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高水平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将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全面整合学校教学资源,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开放共享的国家、省、校三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体系。
第十条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对象为公共基础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教学中心和综合性教学中心,通过对现有实验教学资源的整合优化,形成为多学科、多专业服务,学生受益面较广,集开放性、共享性为一体的教学平台。
第十一条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按照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计划实施、验收评估的方式进行。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投入经费加以建设。
第十二条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从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遴选,由学校择优推荐,报省教育厅评审产生;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在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由教育部评审产生,并分别按照省级和国家级标准进行再建设。
第十三条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建设,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由学校负责组织申报,挂靠相应教学单位建设管理,业务由挂靠教学单位全面负责。
第四章 评估与验收
第十四条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建设期满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程序如下:
1.建设点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对拟验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改革、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交自评报告;
2.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照评审指标和自评报告进行验收核实,未达到标准者,要求其整改;达到标准者,组织验收;
3.对于通过验收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正式命名并授牌,未通过验收者根据改进建议限期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组织复查,复查仍然不通过的撤销项目。
第十五条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建设期满,由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组织专家,按照省级和国家级验收标准,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每个年度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提交年度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中心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建设成效显著、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管理有序、运行良好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将给予表扬并在建设经费、教改项目经费等方面给予倾斜。逐步建立起按建设绩效进行资助的激励机制,促进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持续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